问、《通知》与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如何衔接?
答: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创业投资基金。但是,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发展,无论是投资运作,还是政策监管取向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005年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政策鼓励”与“投资引导”的结合,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由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单个投资者出资设立的独资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均有意义,所以,《办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又包括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设立的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有利于促进各类创新活动并增加社会就业,制定《办法》的目的是重在促进发展而非规范,故《办法》仅要求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履行备案义务并接受备案监管。
此次发布《通知》的目的,则是通过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来促进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由于一些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的大型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一旦投资运作不规范,就有可能影响整个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就必须要求其履行备案义务。但对于那些仅由单个投资者及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非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由于不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通知》豁免了它们的备案义务。
正是由于《办法》和《通知》的政策监管取向完全不同,所以,在2005年发布实施《办法》以后,还需要再发布实施《通知》。对那些已经遵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它们必须接受《办法》规定的备案监管,所以,《通知》从避免重复监管角度考虑,也豁免了它们的备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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