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下发监管部门及业内包括基金公司等方面广泛征求意见。据悉,这次修订将在两方面扩大监管范围,一是拓展了证券的定义,二是把私募基金纳入本法监管。尤其是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基金从业人员的信用、诚实、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关义务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基金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是基金立法的核心与宗旨。这一点与《证券法》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信托法》保护信托当事人利益等是一脉相承的。
1998年3月,新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1999年年初,《基金法》就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同年3月,立法领导小组、顾问组和工作组即宣告成立。2003年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它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对我国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法》从颁布至今已有7年多的历史。在这7年间,基金业不论在行业规模还是持有人人数上,都实现了飞跃性的增长,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像“老鼠仓”等行业不良现象已得到了有效抑制,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的程度已日益提升。
因此,在此次修订草案中,明确了基金从业人员的信用、诚实、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并由此进一步强化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要贯彻落实好这一点,关键还是要看立法之后的执行检查和监督情况。
此外,业内有关人士建议,还应该注意提高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让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有一个可以操作的平台或渠道,例如基金持有人大会,这样的运作机制有利于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说《基金法》当初的诞生是为整个基金行业构建起了一个规范发展的平台,那么此后的修订完善则是根据基金行业的发展实践为之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为基金行业的日渐完善与成熟保驾护航。因此,市场期待着本次《基金法》修订顺应发展需要,为行业的成熟壮大进一步提供有力的监管支持。(贾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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