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3号文),明确自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等转让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业内人士表示,与此前的规定相比,13号文对重组资产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更加宽泛,有利于拟上市公司剥离非主业资产,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从而做强主业。
重组不征增值税范围放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该政策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该政策的规定执行。此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同时废止。
分析人士指出,这与国税函[2009]585号文的规定相比,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和条件都明显放宽。国税函[2009]585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420号规定转让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不征增值税)。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同时还规定,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也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促进上市公司的重组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一位资深会计师分析指出,13号文与此前的420号及585号相比,明确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可以转让部分或整体资产,而不再要求是企业的整体产权;同时,13号文增加了劳动力一项,转让方也不仅局限于控股公司。这使得在实务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13号文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影响,有投行人士分析,其将从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产生正面影响:一是对于正进行改制拟上市的公司来说,在增值税免征的情况下更有动力剥离非主业资产,将此前只能进行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的资产,现在可以分拆处置,留下盈利能力好的资产而处置非主营业务的资产,可以使拟上市企业主业更加突出,发展方向更加清晰;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以直接将亏损资产剥离,促进资源配置,而不用再像以前那样为规避较高的税负而通过股权层面进行,更加简单明了。
从总体上看,13号文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也会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的重组。 (记者 牛洪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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