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声音
“注册制”或解
价值高估困境
面对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资金”问题,近日,不少业内专家再次提出,新股发行改革应由目前的“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明确表示,今后在改革过程中要朝着两个方向努力,一方面是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是进一步促使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形成市场约束机制,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培育可靠的市场基础。
“中国的市场,什么股票都能卖出去,股价高也有人买,这说明市场的风险意识、市场的约束机制还不完善。”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十二五”期间,应坚持市场化方向,继续深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询价、定价、研究、发行承销等过程和环节上坚持市场化导向。
实行“注册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设立高水准的独立会计师及法律事务所,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如果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国外成熟市场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让新股发行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使保荐券商不敢抬高发行价。”中信建投分析师刘杨表示,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这是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着能一步实现。
业内人士表示,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注册制”意味着“只要达到相关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上市”,上市公司数量会更多,选择自然也会更多。但同时,这也意味着进入股市的投资者,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投资技巧。
名词解释
新股发行的三种监管方式
审批制:是我国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采用行政计划的方法分配上市指标,由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上市的监管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政权力行使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主要职能是技术指导。
核准制:一方面取消了政府推荐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是否达标;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企业发行上市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定发行上市申请。因此,自核准制2001年3月正式启用,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力度。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监管方式。证券监管部门公布发行上市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上市。发行人是否达标的判断由证券中介机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只实施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记者 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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