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短线交易老鼠仓:类内幕交易泛起
在证券市场中,除了内幕交易行为外,还出现了一些类似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如短线交易、老鼠仓、PE腐败等。
(一)短线交易
2010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三起短线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1)祁连山公司监事卢宪斌,短线交易祁连山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2)海螺水泥公司副总经理王建超,短线交易海螺水泥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3)金发科技公司副董事长夏世勇,通过妻子委托他人短线交易金发科技股票,金发科技董事、总经理李建军委托他人短线交易金发科技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4)浏阳花炮公司董事赵伟平短线交易浏阳花炮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
点评:禁止短线交易主要是规制和防止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对此,《证券法》第47、195条均有规定。目前,已有上市公司向违法者行使归入权的案例。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归入权,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遭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诉等情况时,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短线交易行为人向上市公司退还非法收益,并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但目前尚无此类案例。
(二)“老鼠仓”
2010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三起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事件。因涉嫌“老鼠仓”行为,(1)景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涂强被没收违法所得37.95万元,罚款20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2)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13.47万元,罚款50万元,3年市场禁入;(3)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因为获利较大,情节严重,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所谓“老鼠仓”行为,是指违法者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利用自己或相关亲友、关系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一定高位后让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2009年2月28日,针对基金经理等的“老鼠仓”行为,在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180条第四款中,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罪最高可被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全国人大着手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最高人民法院亦着手起草涉“老鼠仓”行为的司法解释。
(三)PE腐败
PE腐败目前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新“毒瘤”,这种腐败表现为投资银行经理、保荐代表人等在辅导、推荐、保荐拟上市公司发行上市或重整、重组上市时,利用职权攫取巨额违法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除了以权谋私索取巨额拟上市公司股权外,还有突击入股、隐名股东方式,形成券商、创投机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内的PE腐败地下产业链。201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前所未有地五度召集保荐人培训会议,就IPO过程中的历史沿革、突击入股、关联交易、成长性、募集投向等核心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试图从源头上遏制PE腐败现象。
(1)2010年5月,国信证券发布内部通报,原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因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被公司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据揭露,李绍武通过其妻设立公司的方式,参股已上市公司莱宝科技6万股、轴研科技65万股,以及拟上市公司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总投入143万元,而市值却高达3000余万元,此案被称为中国“PE腐败第一案”。(2)原中信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谢风华,因涉嫌在ST兴业重组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谢风华与其妻、前华泰证券执行董事安雪梅随即逃往海外,而两人均为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批保荐代表人。
点评:对于“老鼠仓”行为的惩处,已成为证券市场与司法界关注的热点,但目前仅限于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对于如何使基民与股民积极参与到反“老鼠仓”行为的民事维权中来,如何让权益受损的基民或股民追偿损失,确定“老鼠仓”行为的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如何分别在投资关系或信托关系条件中确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都是法律与司法解释亟待解决的课题。
而打击PE腐败的努力尚属初期阶段,只要股市向好,发行上市或重整、重组上市的规模不断扩大,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任务将是长期的。因此,如何协调各部门的执法资源、统一零散的法规制度,将成为目前重要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