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东盛科技案:大股东占款信披违规
2010年7月22日,股民袁某等二人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赔偿案被西安市中院受理,两案涉及34100股,起诉金额合计47654.83元。
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银行借款事项,涉案金额合计近27.7亿元。东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盛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郭家学、董事张斌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对杨红飞等其他十三名时任董事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中国证监会还认定郭家学为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而在2006年10月27日,东盛科技刊登公告予以停牌,10月31日,东盛科技刊登《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该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导致公司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点评: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东盛科技股民因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可依法起诉,要求东盛科技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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