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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九大典型证券案例盘点(8)

2011年03月15日 14:15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案例八

  袁近秋案:基民收益权也要保护

  基民维权之诉并不多,2010年见报的有两起,一是袁近秋案,一是戴朝钢案。

  (一)袁近秋案

  袁近秋诉南方基金公司分红纠纷仲裁一案,于2010年3月23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

  此案基于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产生的2007年分红事由而起。2006年6月29日,南京投资者袁近秋认购了南方基金公司管理的“南稳贰号基金”基金份额49026.12份,在认购时,选择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后基金拆分为104194.64份,至提起仲裁前,袁近秋一直全数持有。2009年6月3日,袁近秋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南方基金公司将涉案的违法收取的管理费2041.49元退还给“南稳贰号基金”(即退至基金的资金池),赔偿袁近秋红利损失65,257.10元及利息1329.42元。

  经过庭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南方基金公司向“南稳贰号基金”退还管理费702.71元;仲裁费5011元,由袁近秋承担20%,南方基金公司承担80%。但南方基金公司违约行为与袁近秋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驳回袁近秋要求赔偿红利损失及利息的仲裁请求。

  点评:此次的袁近秋案系2003年的王源新案、2008年的于畅案以来的又一基民维权案。王源新案即诉银河基金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封闭式的“基金银丰”转换成开放式事项的诉讼案,于畅案即诉上投摩根因“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事项要求赔偿的仲裁案,两案在当时均被驳回。但是,这些案件的产生,对促进基金持有人权益维护、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合规守约行事,成效也是明显的。王源新案后,不少基金实施“封转开”;于畅案后,全国人大制订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刑法180条;而袁近秋案产生后,各基金合同的分红条款全面得到了完善。

  就袁近秋案而论,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只得到部分支持。尽管如此,袁近秋案的仲裁裁决仍有重大突破,即在七年的漫长博弈后,基民终于有了一次部分的胜利,虽任重而道远,毕竟是个好的开端。

  (二)戴朝钢案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深圳市证监局在例行检查宝盈基金公司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诸多运作不规范的行为,于是,监管机关向其下达了《关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反馈意见函》,而按照基金契约,基金持有人有权取得与宝盈基金公司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但基金公司却以“上级对下级的检查是不公开信息”为由拒绝了北京盲人投资者戴朝钢的请求。

  于是,戴朝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度前往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向基金管理人索赔。2010年4月,戴朝钢以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为案由,要求宝盈基金公司提供深圳证监局《意见函》复印件为诉请,提起诉讼并被立案。受诉讼管辖地限制,案件已移交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

  点评:这实际上是一场知情权诉讼案。过去,有依《公司法》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依《证券法》提起股民知情权诉讼的,而今天,依《基金法》提起基民知情权诉讼,尚属首次。毫无疑问,基民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运作是享有知情权的,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敏感的商业机密如持仓、融资、交易等细节等是不可随意泄露的,但到事后,则沒有封锁的必要,而这次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结果,并非商业机密,不存在保密而不能公开的问题。

  不过,在《基金法》中,基民的知情权只限于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而在《基金契约》中,基民的知情权范围可通过约定有所扩大,但仍不充分、不全面。因此,修订现行《基金法》、完善基民法定知情权范围,就变得更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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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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