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律师团维权:谨防公司假重整真逃债
2010年11月2日,来自全国各地的长期从事证券市场维权的20位律师发表声明,共同组成松散的、开放式的“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之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律师团”,宗旨是根据《企业破产法》(俗称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法律服务,以推动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完善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与申诉机制。
点评:组织这样的律师团,在中国资本市场是首个,可以实现在各个案中律师服务的合作协同、资源共享。这之前,许多律师已零散地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过法律服务。
参与新破产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民商经济法学院导师李永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对“破产重整维权律师团”的成立表示嘉许,他们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的规范,确实需要更多的人来推动和维护。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施行。作为重要的商事基本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在依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解决,法律程序还亟待完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亟须维护。
面对已显露苗头、有蔓延势头的假重整真逃债行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合力防范,即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破产法律制度、尽快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加强法院对破产重整申请人、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破产管理人的规制及监督,加强债权人、出资人(非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发言权、异议申请权与司法救济权,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的检查、指导与监督,加强中央政府有关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对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行为的监督与规制。
(本版稿件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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