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深交所起草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谴责标准》分为四章共计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信息披露违规、规范运作违规、附则等。
《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进行制度设计,突出从严监管的原则。第一,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截至2010年9月1日已发布三季报的创业板127家公司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
第二,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在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多层次、多维度引导公司规范运作。特别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体现了对创业板募集资金从严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的原则。
此外,创业板公司公开谴责标准还突出对重点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即突出对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资金占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四项违规行为的公开谴责标准做出细化规定,确保追究到位。(记者王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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