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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更多权利,律师称可从合同入手
多位持有人向记者反复问及同一个问题:“能不能要求基金公司对资产合同进行调整,增加适当的条款,给予我们合理的选择权?”而叶女士的建议也得到了不少投资者的认可:“百万级的投资不是一个小数目,我至少应该有个选择,我是否可以考虑提前退出,当然前提是不必支付违约金?是不是可以让我在专户团队的投资经理中,做一个选择?是不是可以让我们自由在目前各个产品中做转换,不需要支付转换费?”
记者采访了律师和基金公司有关人士。接受采访的律师都表示,投资者可以适当方式向基金公司提出修改合同的有关内容。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就单纯从合同而言,投资者可以要求对资产合同进行调整。“为了防止基金公司随意换人,可以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要求投资经理在产品存续期内坚守岗位,除非有健康原因、刑事案件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他表示,“如果在产品存续期内,因非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基金公司更换投资经理,基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向投资者支付违约金。”
沪上某基金公司专户销售总监告诉记者,“和投资者签约时,有投资者曾提出这个问题,但我们也无能为力。目前所有合同都是从管理层统一下来的,对合同的修改不是件简单的事。以前专户一对一就曾做过修改,但是一对多想要修改这方面的条款,短期是很难实现的。”针对叶女士提出的建议,上述销售总监表示“可以考虑”。本文除署名段落外均摘自每日经济新闻
财经二人转
愿赌就要服输
明明是投资经理变动,基金公司“理亏”,投资人想退出产品,却得交5万元违约金。壹财经小记的感觉是,与其说像“包办婚姻”,还不如说像“契约婚姻”。在签订这一纸合同时,你就被“契约”所约束,认可了其中规定的各自权利和义务。而且投资与婚姻相比更有风险,在认可合同之后遭遇到突然变动,投资者是否“愿赌”就应该“服输”呢?今后投资,一定看清合同才付钱!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投资人也还没彻底“输”掉。业内人士指出,“投资者可能是要等基金公司宣布基金经理离职信息才知道,但基金公司自己肯定提前一两个月就知道了。”因此,这期间如果真是负责任的基金公司,就应当有些人性化操作,比如提前通知投资人协商解决。的确,从法律上来讲,基金公司收投资人违约金无可厚非。但从道义上讲,基金公司一旦真收了,口碑就“减分”了。能投资100万以上的客户都是小众,他们口耳相传,下次“用脚投票”,就很可能“封杀”这家公司和投资经理的所有产品。若真这样,那基金公司届时也只能“愿赌服输”! 薛蓓
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诞生1年半了,但其中的一些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去年8月份,“一对多”满“周岁”时,本报曾报道:由于各基金公司“一对多”产品的净值都藏着掖着;那些想挑选产品的投资者,只好自发去和讯基金论坛“盖楼”,晒自己手头产品的收益。当时这“楼”盖了近3000层,有2万多点击率,连基金公司内部人都去参考。而半年过去,昨天记者去翻看这个“楼”,它居然依然还在!
这个楼其实就是在提醒基金公司和业内:投资者多么需要“一对多”透明!比如说投资经理的离职,怎么能说离开就离开?100多万不是小数目,投资者之所以把钱委托给基金公司和某个明星经理,看中的就是其信誉和投资能力。如果真是健康原因,投资者可理解,但如果是忽然跳槽,把这些“慕名而来”的投资者晾在那里,情何以堪?更离奇的是,记者在一份合同中看到,基金公司还把“投资经理的变更”作为“合同变更”前提的免责条款。这样的合同,到底有利于谁呢?有业内人士介绍,香港的类似产品,每个都能很方便投资者查到相关信息。那么,内地公司是做不到还是不愿意做呢?规定不合理,最好早点改,这样才有利于基金公司的美誉度和品牌建立。 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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