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创业板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或者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元,都可触发公开谴责,这一标准比中小板和主板更加严格。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公众意见,正式公布的标准增加了一项规定,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
今后,上市公司应对公众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或者不完整不准确,滞后披露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的,都将依照规定给予公开谴责。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尝试和探索,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记者 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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