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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从严 信披滞后10天就谴责

2011年04月06日 15:4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韩平报道:深圳证券交易所4月份开始正式实施《创业板 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下简称“《公开谴责标准》”),相关规定比主板和中小板更严格。

  信息披露 滞后10天就谴责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强调,《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构建,突出从严监管原则。一是在对创业板公司具体数据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比例较高的特点,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违规标准,从严管理创业板募集资金尤其是超募资金;三是针对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进行重点规制和打击。

  记者注意到,在新的“谴责标准”中,创业板的监管确实更为严格。此前规定“上市违规担保情节严重”的标准是“5000万元以上”,而此次为“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另外,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滞后一个月以上才谴责,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滞后10天便要受到谴责。

  同时,在新标准中,如果创业板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甚至只是“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只要里面提出公司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以及相关披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在公开谴责之列。

  上市公司不服可申请复核

  在资金使用方面,按照《公开谴责标准》,如果违规披露资产达到资产总额30%以上的;或者涉及利润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 30%以上的,都将进行谴责。

  在规范运作方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予以公开谴责。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开谴责标准》中专门增加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为提高上诉复核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深交所对《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步作了修改,将上诉复核委员会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14人”增加为“不超过24人”,并依法成立了新一届(即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其中所外委员21人,占比87.5%。  记者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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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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