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红受审引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话题,专家认为———要加强对信息发源地的监管,从权力的源头防范内幕交易
4月6日,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一案公开审理。在这起轰动全国的内幕交易案件的背后,专家认为,在审批制度主导下的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高发,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已经成为严重危害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
易发高发内幕交易成“毒瘤”
庭审现场,和李启红一同出现在被告席上的还有其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和弟媳林小雁,原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原中山公用集团总裁助理、发展规划中心经理郑旭龄等10名被告人。
广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007年5月,谭庆中将集团公司整体资产注入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的构思告诉郑旭龄,共同研究资产重组的可行性。当年6月,中共中山市委领导表示同意后将该信息通报给李启红,要求李启红具体负责此事。
2007年5月至6月,谭庆中多次向李启红汇报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资产重组的事宜。6月下旬,李启红与林永安商定后,在家中向林小雁泄漏了中山公用科技准备资产重组、股价会上涨的内幕信息,并让林小雁找林永安拿钱帮助买卖“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等共筹集677万元人民币,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某的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办理交易开户手续。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上述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买入资金近670万元;后于当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逾1983万元。
实际上,李启红一案仅仅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频发的一个缩影。截至去年11月份,证监会2008年以来共调查延边公路、中关村、高淳陶瓷、中山公用等564起案件,其中内幕交易案件227起,占40%,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不断增多。此外,证监会还向公安部移送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线索)29件,包括黄光裕案、刘宝春案、中山公用案、上海祖龙案、宏普实业案、管亚伟案、高仰才案等一批内幕交易大要案和典型案件。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日前表示,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绝对数量有较大增长,相对数量上也占据了证监会执法工作的较大比例。涉案主体上,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管、工作人员以外,还有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人员,甚至涉及相当级别的党政干部,法人单位参与内幕交易的情况也存在;违法情节上,一些案件违法所得与交易金额较大,内幕信息呈现出多级传递、多向传递的态势,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内幕交易的操作更加隐蔽、复杂,逃避监管、抗拒执法的趋向与能力明显增强。
“内幕交易已成为危害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毒瘤’。”上交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表示。
久治难愈 专家称需打“老虎”
中国证券市场打击内幕交易已非一日,但易发高发的内幕交易已成为了资本市场的顽疾,专家认为,应当从行政权力源头和信息发源地加强监管,打“老虎”而不是“苍蝇”。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灵魂。”中国政法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现代资本市场中,在虚拟经济和信用交易等基本特征下,人们判断一只股票的价值主要是靠信息。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价值的增值,看不见的资本的增值,已经成为人们快速致富甚至是暴富的主要手段。因此,在金融领域,特别是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防范内幕交易,是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好的资本市场的关键。否则,它引起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财富分配转瞬之间就会在无形的、无纸化的交易中完成。
而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刘纪鹏认为,在政府主导、政策指导的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紧密相连,国有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市场中,大量的决定着股票走势、市场增值的信息均是来自于政府。“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采用的是审批制,这种审批制就决定着上市的指标能给谁,重组的指标给谁,一项审批往往就决定着无数财富的重新分配。”刘纪鹏表示,中国防范内幕交易的重点应该是这些掌握行政权力和重要内幕信息的有关部门和掌握权力的人。但是现在,这一点往往被忽视了,甚至反过来,恰恰是这些掌握大量权力和信息的人在负责中国上市公司信息的纯洁化。
刘纪鹏认为,中国防范内幕交易的重点,绝不仅仅是二级市场的“黑嘴”和一级市场简单的券商腐败,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信息发源地和知情者的监管,要从权力的源头防范内幕交易。“不要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监管的注意点要从简单的市场交易转移到信息发散的源头部门和人员中去。”他说。
他建议,在制度建设上,应当尽量放松管制和审批,尽量把内幕信息缩到最小,上市、重组等应更多的按照事先约定的市场标准,由保荐人承担更多的责任。总言之,要放松管制,减少审批,加强监管。
“一方面,巨额财富使人敢于铤而走险;另一方面,防范内幕交易相关制度建设还是滞后,存在漏洞。内幕交易中涉及到信息保密、信息发布的问题,在信息保密阶段,任何人不得泄露,但这个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层面,要么是没有制度,要么就是形同虚设,这是最大的一个问题。”曾参加《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刘俊海告诉记者,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和上市公司往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上市公司又在其辖区之内,上市公司高管非常容易把内幕信息泄露给这些官员。而且,“很多党政干部甚至不认为获得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是违法行为,更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他说。
监管突破 双重难题待化解
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认为,目前打击内幕交易的难点主要在于取证困难和违法成本偏低。
“内幕交易具有极强的内幕性和隐蔽性。”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作为内幕交易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利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亲自上阵操作,但会借亲朋好友之手来间接实施实质性交易,并从中渔利、分赃。监管层一般很难发现,如果缺乏人证和物证,调查及取证就更困难。
刘俊海也对记者表示,内幕交易的认定往往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往往是小圈子人知道,别人不知道。一些内幕交易分子因此往往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只要做得诡秘一些,外人不可能轻易知道真相,所以也是屡禁不止。”他表示,另一方面,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也往往不愿意其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暴露出问题。
除了取证和认定困难外,违法成本偏低也是目前打击内幕交易遇到的一大难题。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自然人犯内幕交易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董登新认为,相比之内幕交易可能获得的巨大的违法收益,这个处罚结果威慑力明显不足。
刘纪鹏表示,对于内幕交易案件必须严格惩处,一旦抓住,就要严惩不贷“要有判无期徒刑的”,必须抓住几个典型的案例,大张旗鼓让人们严肃地认识到这种信息的走漏就是犯罪甚至是重罪。刘俊海也认为,内幕交易刑事责任较轻,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使内幕交易犯罪分子无法获得任何的利益,提高其违法成本,降低其违法收益;同时,还应当激活民事诉讼制度,让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有权利要求获得民事损害赔偿。
“要想节约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的话,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加大惩处力度。”董登新认为,对于政府官员涉及内幕交易的,相比一般更为恶劣,应当严惩不贷,“无期徒刑都不为过”。 记者 吴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