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8日举行的新股估值定价研讨会上,明星基金经理王亚伟建议:将新股询价范围覆盖到80%以上的询价机构,如果有超过20%的询价机构放弃报价,则视为询价无效;同时,主承销商应拿出承销收入的50%,按照询价结果购买所承销的股票,并锁定一年。王亚伟还建议对新股发行采取批量发行、批量上市的方式。
王亚伟的上述建议值得肯定,尤其是让主承销商拿出承销收入的50%按询价结果购买所承销股票的建议,更是抓住了“三高”发行问题的症结。
新股发行为什么沦为“三高”发行?除了发行人的贪婪,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主承销商(通常也是保荐人)对利益的疯狂追求。虽然作为承销商来说,理应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但是在现行发行制度下,承销商的利益与发行人的利益完全一致,新股高价发行不仅可以让发行人多圈钱,也可以让承销商多得利。而且,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都不需要对新股高价发行承担任何责任,高价发行带给承销商与发行人的只有利益。正是在这种发行机制下,承销商积极地为新股高价发行推波助澜。
王亚伟的建议,好就好在把主承销商的利益与询价结果挂钩上,即让主承销商对询价结果负责。让主承销商将承销收入的50%按询价结果购买所承销的股票并锁定一年,那么发行价格的高低就直接关系到主承销商的利益得失——如果发行价格定得太高,一旦破发,主承销商的利益就会受损。如此一来,主承销商一味拔高新股发行价格的做法就会受到抑制。
当然,王亚伟的建议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为了让主承销商切实对发行价承担责任,不妨规定主承销商的全部承销收入(而不是50%)都用于购买所承销的股票。另一方面,可规定超募资金不纳入承销收入的计提范围,或将超募资金计提承销收入的比例降低为1%,以降低主承销商追求超募资金的冲动。若真能如此,主承销商人为拔高新股发行价格的事就会大幅减少,新股发行价格也有望因此回归理性。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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