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景山河二次过会被否,令喧嚣一时的上市浮云一夕成空,但是曾经的疑云却没有也不可能一风而吹,挥之不去的依然是人们对保荐和发行制度的一系列反思和质疑。
胜景山河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三个发行完成后被撤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决定的案例。同前两例一样,被否的原因尽管无一不是发行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遗漏问题,但是有关方面却刻意回避了“虚假信息陈述”的字样,这也就使得一应如此之类的欺诈发行造假上市行为都可以有恃无恐。因为他们在成功完成欺诈发行之后,即使被否也只支付几分钱的利息而无虑投资者的索赔申诉,而如果侥幸得以蒙混过关,那么以胜景山河34.2元/股发行价而言,区区1700万股,募集资金就可以高达5.81亿元,这样的一夜暴富对什么样的欺诈犯罪不是莫大的鼓舞?
去年12月8日以85.5倍的市盈率发行成功的胜景山河原计划于当年12月17日登陆中小板。因媒体质疑其招股书披露不实、涉嫌虚增销售收入,被迫暂缓上市。然而让人奇怪的是,当时却既不是由证监会,也不是由独立第三方,而是由原中介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主动会同发行人申请暂停上市,并第一时间组织了18个核查小组,对媒体关注事项进行了核查。
从立立电子,到苏州恒久,再到胜景山河,先是股权遗留问题,然后是专利权过期失效的问题,再然后是重大信息披露遗漏的问题,说到底,本质上都应该说是“欺诈陈述”。然而,现在却由于说法上变了一变,来一个就事论事,有什么问题就说什么问题,也就等于回避了证券法认定的“欺诈陈述”罪名。除了退还投资者募集资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外,投资者的任何索赔诉求恐怕都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而同样的案例,不要说在海外有可能可以获得间接损失的赔偿,就是我国证券市场前十多年中,投资者多少还可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打赢这场欺诈陈述索赔的官司。现在看来,现有证券法只能支持补偿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的直接损失,而无法保护投资者使用资金的机会成本,更不用说维护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了,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一种进步还是倒退?
从处罚情况看,从立立电子以来,事后均未见证监会对发行人、保荐代表人和相应的中介机构做出处罚或业务方面的限制。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过低,不仅使欺诈发行、造假上市屡禁不止,更是其正在形成一条又粗又黑的产业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强化保荐发行问责机制,促进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各司其职,乃是当务之急。
在胜景山河二次上会被否的同时,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依法逮捕的风波犹未平息。种种疑云不仅笼罩于保荐发行机制,更发端于现行发行体制下的发审机制。独立撰稿人 黄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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