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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兼职死灰复燃

2011年04月28日 14: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始于2007年的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卓有成效,极大地解决了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等方面的独立性问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得到极大改善,得到投资者的普遍认可。但近来,笔者通过媒体报道和与一些业内的朋友交流得知,目前个别地区的个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一些固有的独立性问题(历史形成)尚未彻底解决的情况下,高管兼职问题又有死灰复燃的迹象,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问题再次面临新的挑战。

  首先是新任高管旧职不免试探监管底线。比如,有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总经理离任的情况下,安排大股东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兼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并且召开了董事会进行了公告。我认为此举意在试探监管部门的监管底线,如果监管部门反应激烈,处罚严厉,大股东可能收回成命;如果监管部门因权限所限无法解决,则大股东完全以既成事实来抗衡,高管兼职的缺口自此闸门全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人员方面的独立性逐步丧失,其他方面的独立性也会逐步在大股东的屡屡试探下被一一攻破。

  其次,是罔顾监管权威利用换届强行突破。个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非常清楚监管部门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管任免缺乏话语权,在明知高管不能兼职的情况下,依然利用董事会换届选举的便利条件,趁机安排大股东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兼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管部门缺乏明确的监管意见,其大股东是不会放弃自己的任职权力的,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也同样会被无情地践踏。

  此外,是利用种种借口打高管兼职的擦边球。比如,有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新任副总经理兼任大股东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其大股东辩解说总经理助理不属于高管;还有的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集团副总经理,大股东解释说是为了保留其级别和待遇问题,等等。但大股东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也好、总经理助理也好,与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如由一人兼任,同为经营层职务,显然不符合证监公司字[1999]22号《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关乎上市公司存续的资格,关乎上市公司的形象,关乎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好坏,关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乎上市公司自身的未来发展,关乎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石是否牢固,关乎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威,因此,必须警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兼职现象死灰复燃。   卫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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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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