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证券频道

曹中铭:保荐工作应引入承诺制

2011年05月09日 10:0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媒体报道,证监会于本月初开始普查业绩变脸IPO公司的保荐情形,监管部门要求各保荐机构就保荐项目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72条进行自查,并在5月15日前报送自查结果。

  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场对于券商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其一是某些券商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太快;其二是有的券商保荐项目过会率太低;其三是券商在研究报告中大打“太极”。此次证监会普查业绩变脸公司,显然是在此背景之下进行的。

  自2009年IPO重启以来,新股上市的频率明显加快。2006年至2008年三年间上市新股仅269家,而2009年半年时间即挂牌98家,去年高达349家,今年1-4月份则达到114家。挂牌的公司越多,暴露出的问题也越多,比如新股破发比例增高,业绩变脸公司增多。

  如果说新股破发更多的是市场因素的话(当然也包含发行制度方面的原因),那么业绩快速变脸则纯粹是保荐机构与保代方面的问题。保代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为了利益“穿一条裤子”,在保荐过程中,通过包装粉饰、大肆宣扬发行人的行业地位与成长性,骗取发审委审核通过,最终赚取保荐费用几乎已成行业的潜规则。

  无论是沪市主板还是深市的中小板与创业板,都应该吸纳高质量的上市公司,至于那些低成长性甚至是负增长的公司,将其“扬弃”于市场之外,才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应有之义。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求保荐机构与保代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为发行人与自身负责,更要为整个资本市场负责。

  在目前的新股发行中,保荐机构、保代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利益链条,但作为中介的保荐机构与市场之间,其利益链条却是断裂的。尽管在《办法》以及监管部门的其他规章制度中,对违规者亦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但显然还远远不够。笔者建议不妨在保荐工作中引入“承诺制”,只有将保荐机构的利益与市场利益捆绑在一起,才能减少或避免业绩变脸公司的大面积出现。

  当年为了顺利推进股改,为数众多的上市公司纷纷作出了资产注入、业绩增长或分红等承诺。正是因为有了承诺,才使股改工作得以基本完成,也为后来的大牛市奠定了基础。目前新股发行时,保荐机构虽然也会在《发行保荐书》中标示出“承诺事项”,但形式味道浓厚,更没有与其收取的承销费用挂钩,因此不具备实质性意义。笔者以为,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书》中应该承诺:如果新股业绩出现滑坡(如下降20%),就将一定比例(20%)的承销费用上交投资者保护基金。这样做,一来可以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的责任,二来能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还能让投资者买入新股时心中更有底,是一箭三雕的美事。 曹中铭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郭嘉】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