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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规定

2011年05月13日 20: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 周锐)为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和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证监会13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共涉及三个部分:

  一、规范、引导借壳上市

  《征求意见稿》从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以及监管方式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在监管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借壳上市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

  在监管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借壳上市的监管条件。一是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二是要求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是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借壳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在监管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强化了财务顾问对实施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求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并在各年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

  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在《重组办法》第五章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同时明确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该规定将适用于为提高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整合绩效而支付部分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同时,《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须分开操作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5月28日,在此之前,各方面可将相关建议和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附:中国证监会联系方式:

  传真:8610-88061167, 88061504 电子信箱wangqy@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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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闻育旻】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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