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监管真空
从本刊记者追踪采访看,官员参与内幕交易案件频繁发生,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官员内幕交易的监管存在真空地带有很大关系。
在内幕信息监督的设计上,证券法主要侧重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等的监管,未明确提出对相关官员的监管。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是针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内部高管,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实际上,“知情人”的范围却越过了法律的红线。“在推动当地公司上市的过程中,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也可能了解到内幕信息。”张民安说,现在地方领导和企业联系紧密,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上市公司的数量象征着地方的“经济实力”,热衷推动公司上市,对公司信息十分清楚;一些企业为了成功上市、得到领导支持,往往会主动送信息帮领导赚钱“拉关系”。
同时,内幕交易犯罪监管和调查“门槛”高,证监部门鞭长莫及,纪检部门往往缺乏经验,也形成了“监管真空”。据业内人士介绍,不是每个地级市都有证券监管部门,有些上市公司地处偏远,证监部门难以监管,同时内幕交易是较为专业的经济犯罪,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往往缺乏监管经验,加上职责不明确,使得某些腐败官员有机可乘。
尽管早在2001年中办就已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要求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买卖股票,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2011年,中纪委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也规定禁止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但是,对于哪些官员属于掌握内幕信息人员、如何报备及监管等,尚缺乏具体规定。
对公职人员的监管缺失,也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内幕交易是犯罪行为认识不清。李启红就曾在庭审中哭诉:“我对证券法完全不懂,纪委‘双规’时我还以为自己只是违规违纪,不知道要负刑事责任,知道后脑袋像要炸开一样,后来纪委给了我一本《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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