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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钱财不如送信息 李启红内幕交易暴露监管真空 (4)

2011年05月16日 13:58 来源:瞭望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重在严防官员“伸手”

  在4月初证监会召开的“内幕交易认定与处罚专题研讨会”上,将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的特征概括为:案件绝对数量有较大增长,相对数量上也占据证监会执法工作的较大比例;案发环节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易发区、高发区;涉案主体上,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管、工作人员,还有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人员,甚至涉及相当级别的党政干部,法人单位参与内幕交易的情况也存在。

  可以看出,在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呈现出多级传递、多向传递的态势,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其操作手法更加隐蔽、复杂,监管和查处的难度和阻力亦越来越大。特别是李启红这样身居要职,手握信息却不直接参与交易者,在司法认定上存在着现实难题。

  对此,受访专家认为,官员参与内幕交易不但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还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公信力,是一种新的腐败现象,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并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严查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是要扩展对内幕人员的监管范围。对于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官员的监管,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并在立法中明确;与此同时,对于内幕人员的家庭成员也应加强监管,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家庭成员的现象普遍,但目前内幕人员的家庭成员在立法中却没有明确列入监管范围。

  在李启红案当中,出庭受审的10名被告人有3对是夫妻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该案件呈现的“内外勾结”现象值得深思。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杜绝内幕交易,防止造成中小股东因内幕交易利益受损、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等不良影响。

  二是要加强内幕交易的事中控制,实施实时监控,建立内幕人员定期报告制度。国信证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刘英认为,作为一线监管力量,各地的证券交易所应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内幕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票增发、控制权发生转移等重大内幕信息,一经泄露,应立即中止批准。加强监控股权集中度高、小流通股本和低换手率的股票交易行为,重点关注基金集中持股、尾盘异动、利益输送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制止。

  三是要加大内幕交易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受访专家认为,执法不严是内幕交易监管效果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司法与行政相配合”的监管模式,加大打击范围和处罚力度,增加内幕交易违规成本,对内幕人员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培育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孔博 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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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亦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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