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基金公司同向及反向交易
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一活动将持续到6月10日。
针对市场上议论最多的大基金公司各只基金之间可能进行利益输送的环节,此次征求意见稿重点对基金公司的同向交易以及反向交易进行了新的约束。在同向交易中,原来的规定比较原则,并未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目标和要求,量化标准的缺乏导致法规的操作性受到影响。而在同日反向交易中,原来的规则也没有量化的标准,同时基金公司也没有对此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本次修订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即“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这一条的实质就是,防范基金公司通过人为调控,将买入价格低的股票计入明星基金经理名下的基金,而将买入成本较高的股票计入基金管理公司认为不重要的基金。基金公司这样做,有利于在一只基金中积小胜为大胜,打造明星基金的效应,因为理论上,基金公司在一天内买入同一只股票的价格最大可以相差20%。
而针对市场最为痛恨的众基金高位接盘,让某明星基金出货的行为,本次修订明确提出:“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指公司内部基金一个买,另一个卖的行为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更让投资者放心的是,为了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比如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约束与监督,修订稿要求:“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利用公开信息披露来约束基金公司行为。
考虑到目前存在一个基金经理同时管理多个基金的情况,修订稿要求公司应重点对此种情形下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
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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