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 周锐)为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自1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上述征求意见稿是对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的进一步落实。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事前备案”、“事中留痕”和“事后问责”。
据了解,自2008年起,证监会就已经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辖区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该制度目前已经推广到全国范围。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分十六条,明确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建立档案,及时记录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及其知悉该信息的具体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规定》还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等相关方要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衔接,《规定》执行后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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