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第一案开庭的日子,《法制日报》记者提前两个小时就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结果说破了嘴,也没能进法庭。法院一句需要法官同意,将所有媒体挡在了门外。
尽管如此,记者还是想方设法了解到了法庭审理的情况:从1点45分开始,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唇枪舌剑,直到5点才做完质证。
原告王某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汪建中应赔偿自己听信其“掘金报告”造成的损失近10万元,而且证监会已经处罚,似乎胜算在握。但是,被告代理律师高子程和安东艳,却向《法制日报》记者力陈,原告损失与汪建中没有关系。
原告称大量证据认定该赔
原告王某代理律师张远忠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被告在其公司网站,或在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等媒体上以发布或刊载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从而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这是证监会已经认定的事实。
原告王某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浏览被告在网络上发布的“北京首放实战掘金报告”。在看到2007年5月11日和2007年5月17日被告发布的对中信银行等银行股大力推介的“实战掘金报告”之后,原告于2007年5月29日开始买入中信银行股票,后累计亏损641.12元。在看到2007年10月15日及之后被告对中国石化进行推荐而发布的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原告分3次于2007年11月19日和2007年12月17日两天买入中国石化共4500股,累计亏损20740.67元。2008年2月14日后,由于听信被告发布的“掘金报告”所说的“地产股年报业绩大幅增加,对深万科等龙头公司战略性建仓”,以及“房地产关注龙头长期持有”的投资建议之后,原告开始于2008年3月21日买入万科A股票,累计亏损达76699.61元。原告因误信被告的证券投资咨询报告,造成亏损额共计101079.75元。
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书中已认定了被告操作市场的违法行为,共涉及操纵股票和权证达38支,其中包括了原告买卖和持有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和“万科A”3支股票。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首放投资顾问公司和汪建中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01079.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列四条理由论证不该赔
被告代理律师高子程在出庭之前,被众多媒体围住。《法制日报》记者问他,如何答辩,他有点激动地说:“最核心的一点就是,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发布报告之间根本就没有因果关系。”他说:“发布那3支股票的,不仅仅是被告,其他很多咨询机构也推荐了,为什么不告他们?被告发布报告,是其职务行为,被告和原告之间并没有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必要对原告损失负责;如果原告损失要由被告赔,那么,原告赚了钱,是不是要向被告分成?”
《法制日报》记者在被告的答辩状中看到,被告提出多条辩解理由:第一条,本案被告不适格,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其理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发布的报告并非针对特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北京首放发布报告系公司行为,汪建中买卖股票系个人行为,两者之间无任何关联,原告起诉两被告共同侵权不成立。
第二条理由是,原告起诉状中故意虚构事实。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北京首放在此期间发布咨询报告数百次,证监会也只认定55次构成操纵,原告却声称汪建中在每次发布咨询报告前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股票,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发布后卖出该股票,这是虚构事实的诬告行为。
第三条理由,北京首放发布咨询报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无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由其短线投机交易、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我国国家政策调控等所导致,原告要求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第四条理由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北京首放及汪建中操纵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3支股票给其造成其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请应依法被驳回。原告未向北京首放支付任何费用,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对等关系,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原告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及其推荐只是股市众说纷纭中的一言,现行法律从未规定推荐人和咨询报告人对股民的盈亏承担后果。因此,原告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原告律师称被告提供证据无效
张远忠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说,原告方提供了大量证据,每一份证据都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而被告却不是这样。被告提供的证据都是复印件,而且按照法院的规定,双方应当在4月26日之前向法院提交证据,被告在此日之前,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针对被告的答辩,张远忠说,“对方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他说,案子远没有结束,以后还要开庭。
本案结局究竟如何,本报将追踪报道。 本报记者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