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证券频道

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今宣判 罚金超一亿判七年

2011年08月03日 14:37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今宣判罚金超一亿判七年
汪建中在庭审中  摄影:人民网记者 李婧
汪建中接受记者采访
【点击查看其它图片】

  今天上午10时,首例操纵证券案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有着“股神”之称的北京首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亿二千五百七十五万余元。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荐股”这一行业有重大影响。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汪建中在担任首发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用本人及亲戚朋友的名义,开设多个证券账户,采用先买入低价股票,然后以公司名义在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股票,人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而当大量股民争相购买该股票,致使股票价格高升时,汪建中本人及亲戚朋友立即高价抛出,从中获利。其中汪建中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三个哥哥、两个侄女、一个侄子、一个保姆等9个账户,在买卖“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股票52.6亿元,卖出53.8亿元,非法获利1.25亿元。2008年11月,汪建中在合肥老家被查获归案。

  今天,在宣判现场吸引了大批记者,坐满四排旁听席。汪建中戴着眼镜,身穿橘黄色背心被法警带上法庭。面对法官的宣判,表情沉重。

  庭审中,汪建中否认自己有罪,“荐股”是公司行为,是市场行为。其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与公诉人进行激烈辩论。辩护人提出汪建中个人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其行为未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

  但是法院认为,首发公司对外发布的股评和“荐股”是汪建中的个人意志,非法利益也是其个人占有。汪建中人为地影响证券价格,使该证券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对广大投资者产生误导,致使盲目跟进,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年,罚金人民币一亿二千五百七十五万七千五百九十九元五角(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并上缴国库的罚款人民币五千四百六十二万六千一百一十九元九角九分予以折抵,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汪建中履历

  出生日期:1968年

  籍贯:安徽怀宁县洪铺镇洪镇街道居委会汪直组人

  学历:大学

  1989年至1998年,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4.22,-0.02,-0.47%)某分行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1998年至2001年,服务于北京中投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1年8月,汪建中注册成立了北京首放,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汪建中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赵玉玲投资20万元,持股20%。

  2002年10月,北京首放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汪建中和赵玉玲分别出资800万元和200万元,持股比例维持不变。

  汪建中为中级经济师,曾任某电视台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 (记者 李婧)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贾亦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