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帽子”是否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引起庭审激辩
3日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白波告诉记者,此案是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首个案例,因为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所以在庭审时曾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构成了“抢帽子交易操纵”,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了质疑。在2010年10月28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汪建中是“先买入后荐股”还是“先荐股后买入”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检方认为,汪建中先买入后荐股,然后抛出,属于操纵行为。辩护律师则认为,汪建中是在其任职公司先荐股后买入,再抛出,最多只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不恰当。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认为,操纵股市的立案标准必须达到两个10%:即买入股票的交易量占股票总交易量的10%以上,买卖股票的资金量达到买卖该只股票资金总量的10%以上。这两个10%都达到了,才构成操纵罪。汪建中买卖股票的量和买卖股票的资金量都没达到10%,还不到1%,所以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能立案,也就不能判决。
对此,公诉方认为,关于10%等具体犯罪数额和比例,是对传统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入罪的一个法律标准。对于像汪建中这样以“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买卖股票的数额和比例为判定标准,而是通过其行为特点、性质来认定。汪建中的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有其新特点。
此次法院最终依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做出一审判决。严格来讲,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现行刑法以及证监会相关法规没有对“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这一条款对类似行为进行认定。
股民诉汪建中民事案结果将有标杆意义
白波介绍,当前,各种媒体上的股评信息、荐股报告等名目繁多、数量巨大,但其中良莠不齐,混杂着类似于汪建中这样的“股市黑嘴”,荐股完全出于自己需要,动机纯为牟取非法利益。“广大投资者在阅览这些信息时,要学会分析,要进行独立研判,要有自己的投资理念和原则,要避免‘听风是风,听雨是雨’,力戒盲目跟随。”
7月25日,同样是在北京市二中院,北京股民王某起诉汪建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开庭。白波表示,王某诉汪建中案虽还在审理中,但可以预料,案件的结果将对今后股民维权具有标杆意义。
(综合本报记者白龙和新华社记者涂铭、赵晓辉、任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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