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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第一案”一审宣判:封堵汪建中(6)

2011年08月16日 18:39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而对于汪建中一方来说,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或早已被猜透。高子程在今年7月便对媒体透露说,“最严重的后果可能是被判7年。”

  多名律师认为,此前中国在操纵证券市场罪领域没有清晰可依的案例作为参照,汪案的量刑对未来类似案件有判决有标杆和启示作用。

  与此同时,受汪建中案关联的“汪建中兄弟洗钱案”近期不会宣判。该案涉及汪建中在2008年接受证监会调查期间,授意其三个兄弟对“抢帽子”交易所得的金额进行转移。记者 孙维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开始施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认定,“资金优势”的标准是动用的资金量能够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持股优势”的标准是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5%;持有相关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持有相关证券的数量,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持有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证券业“传奇”人物

  赵笑云

  曾被称为“中国荐股第一人”的赵笑云,1997年创办东方趋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他的“庄托”形象在“青山纸业”的推荐上暴露无遗。该股后来一再下跌,使得众多股民被牢牢套死。2002年,东方趋势没能通过证监会的年检。赵笑云远走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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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慧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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