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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障碍清除部分ST公司或陷入绝境
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破产新规做出了首个司法解释。该解释意在保护债权人,即法院不能变相抬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
“现在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至于债务人是否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均无需债权人申请时举证。”分析人士说。
一般而言,进入破产重整的ST上市公司很多都已资不抵债。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公司失去偿债能力,债权人就可以申请让它破产,这将使大量的ST公司陷入破产绝境。而在破产清算次序中,债权优先于股权,一旦债权人申请ST公司破产,那些持有ST股的投资者将会一无所有。
当然,司法解释的实施对有重组价值的ST公司并非全无好处。该解释加大了《破产法》的执行力度,那些有重组价值的ST公司一旦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就可以“倒逼”监管部门加快审批,因为该类型公司的破产重整往往与资产重组绑定在一块。
而此前已有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计划被行政程序拖延的实例。例如,*ST华源2008年12月就已提出破产重整计划并获法院通过,但直至2011年9月27日晚间,其才迎来将于10月11日可恢复上市的通知。
不过,鉴于上述司法解释事实上加速了垃圾股的退市之路,博弈资产重组成功已无异于火中取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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