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一环境污染事件,经当地政府协调,山东海洋与渔业厅所属的山东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书》(鲁海渔鉴< 2010>渔鉴字第7号)显示,2010年6月17日,实地勘验乳山港疏浚吹填作业现场,发现自溢流口排放入海的吹填废水异常浑浊,黑色浑水自溢流口向周边海域辐射分布明显,滩涂淤泥严重,吹填废水改变了作业区周边贝类养殖区原有的生存环境,扰乱了贝类的生活规律,造成大面积养殖贝类非正常死亡。中交烟台公司在乳山港航道疏浚吹填作业中产生的悬浮物,导致其周边海域内悬浮物含量超渔业水质标准,降低了原有的水质质量,改变了当地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影响了养殖贝类正常生命活动,对其部分人工养殖的菲律宾蛤仔、缢蛏、青蛤等养殖物造成了伤害。
《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认定,该污染事故造成养殖贝类经济损失1176万元,涉及乳山市新嘉华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华公司”)、乳山市海洋所镇、乳山口镇等数十个企业和村庄,污染海域面积780万平方米,约合11700亩。
对此鉴定报告,很多养殖户存有异议,认为鉴定结果较实际损失低了很多。上述《司法鉴定报告书》认定新嘉华公司损失为238万元,但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一标准极低,不符合常理,“不包括间接损失,我们直接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鉴定受损失的结果仅为238万元。这是鉴定部门和有关单位协商的结果,而不是科学的鉴定结果。有领导明确告诉我们,鉴定结果要考虑到施工单位的赔偿能力。这个事故至今未得到解决,我们计划对中交公司提起诉讼。根据专家测算,中交公司给我们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接近亿元。”记者还了解到,因为鉴定的损失和赔偿标准低,有多位养殖户到当地政府反映情况。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规定,“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污染事故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此可见,即使按照山东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果,乳山港的这次环境污染事故也属于“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山东省环保厅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这次污染事故是近几年来山东海域最严重的区域生态灾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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