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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红应制度化 现金回报氛围尚未形成(2)

2011年11月18日 07: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沪深两市也不乏分红慷慨公司,比如贵州茅台、张裕、驰宏锌锗、佛山照明、盐湖股份等公司。这也反映了沪深两市分红的另一个特征——集中化。根据深交所金融创新实验室的研究数据,2010年度支付股利最多的20%的公司支付股利占股利总额的95%;支付股利最多的10%的公司支付股利占股利总额的90%。从2001至2010年十年期间,只有132家公司十年连续支付股利,占比仅13%。这说明我国市场还没有形成注重现金回报的氛围。

  有上市公司董秘认为,分红之所以成为问题,说明市场还处在很不成熟的阶段。这反映出国内上市公司的资本文化尚未成形,没有真正认识到为股东创造价值是上市公司立足的根本。

  上市公司分红应制度化

  市场人士认为,分红能力是衡量公司价值的重要指标。在实践过程中,分红对公司维护股价、进行积极的市值管理有利。

  山东黄金董秘林朴芳认为,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能有效提振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山东黄金自2003年上市以来已连续派现分红。林朴芳还认为,上市公司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分红制度化。

  福星晓程2010年度实施现金分红“10派5元”。公司董秘王含静对此表示,给予股东分红回报,在公司章程里有明确规定。公司以现金形式分红是对投资者一种更负责的体现。

  她认为,分红不仅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责任,还是市场诚信的良性互动。尽管公司在发展阶段,对现金流的要求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够盈利并给予股东分红,本身就能坚定股东的投资的信心,今后公司有新的投资计划,股东也会积极支持。这就形成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良性互动。

  今年11月初,证监会提出拟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则、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该措施得到了正在过会的准上市公司积极响应。

  近期上会的几家IPO公司都在重大事项提示栏,对分红的方式和金额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计划安排。其中,多家公司都明确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20%。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未来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分红数额占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少于20%,则意味着这一比例较目前上市公司平均分红水平有小幅提高;另一方面,20%的分红比例要求,比2008年规定的再融资需要三年分红总额达到当年可分配利润30%的要求,门槛提高了不少。这将反映出监管层在数量上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分红要求。

  现金分红并非越多越好

  虽然分红正在成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但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分红问题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应当科学分红。

  王含静认为,应结合公司战略规划和近期对资本的需求,兼顾资本市场情况,谨慎决策,科学分红。她说,分红压力各个行业不同,企业发展各阶段也不同,不能一刀切,现金分红要量力而行,并非越多越好。

  事实上,有些高技术、高成长企业,面临很多经营扩张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他们具有高速发展的潜力,同时获得了市场较高市盈率的认购,如果每年大比例现金分红,有可能损害公司的未来发展,进而影响到股东的潜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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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慧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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