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ST大地欺诈发行股票一案终于宣判。根据法院一审判决,*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前董事长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外,多名前任高管也被判处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上周六*ST大地发布公告,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何学葵、蒋凯西邀约庞明星共同策划让被告单位*ST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由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ST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ST大地无视国家法律,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下,在赵海丽、赵海艳的积极参与下,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被告单位*ST大地的行为符合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彼时何学葵身为董事长、蒋凯西身为财务总监,是直接的主管人员,庞明星身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赵海丽身为出纳主管、赵海艳身为大客户中心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五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单位*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何学葵以及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记者王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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