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案是证监会近年来查处的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该案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调查发现,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和有关单据、凭证,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
涉嫌欺诈发行
2004年至2007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方式虚增销售收入。调减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
在招股说明书中,绿大地虚增2006年末银行存款,虚增金额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一半以上。
绿大地在首发上市前伪造云南省工商局证明。
绿大地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所述情形。
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2007年至2009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影响公司利润。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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