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并购重组委员不设更好
主持人:美国在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者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获得利润的最多可以监禁25年或者除以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溯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到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而现在我们的违法成本太低。
宏皓:这一点基本上我们国家在这个方面确实比如说上市公司造假处罚的力度确实太轻了,现在在证券市场上的一个是法律的滞后,另外一方面确实在海外的证券市场一旦犯罪之后都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赔偿的,你一旦查处上市公司造假,必须要对你的所有的投资者要作出赔偿,强制性的,这样一种情况在我们国家的今后的法律上应该完善向着这个方面发展。
主持人:包括其实在谈到这次证监会解聘第三届并购重组委员吴建敏这样一个案例来说其实大家也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从监管体制内部打击内幕交易值得赞赏,但是这种审批制度下这么大的权利导致每一位委员可能面对每一个重组案例的时候,其实面对的是很大的诱惑的,我们怎么能够把这个根源管住这才是可能也是一个关键所在?
宏皓:其实像并购重组这样的比如说并购重组委员设或者不设,设比不设更好一些,因为并购重组本来就是两家公司自己之间的事,就像谈婚论嫁,你愿意娶我愿意嫁两个人谈一桩婚姻就成了,其实设重组委在这儿去管着,实际上对真正的重组的进展起不到任何作用。
律师:应逐步过渡到市场监管
像并购重组这样的事情应该交给市场自己去做,你们认为你并购重组之后能够给你这个公司提高你的核心竞争力,扩大你的上市公司的市场份额,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回报,那么你就去并购你就去重组,如果不能并购失败了,你自己两个并购的主体你要承担这个失败的责任,这样的话交给市场对于证监会我不管你出了事该承担责任就得承担责任,你是造假对不起就要赔偿所有的投资者,这样看来反而这个事情变得更简单了,谁做了谁负责任。
刘晓明:并购重组委员会有没有必要去设立,本身就是有了民法或者是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再设一个这样的机构,反而增加了寻租空间的可能性,我的想法就是在这方面可能还要加大市场的力量,不要把所有的监管都放到行政机关一方来完成。
主持人:我们要逐步过渡到市场来监管,但是我们退一步说是不是其实要回到我们现在的证券市场的现状,因为我们的资本项目毕竟没有完全对外开放,现在这种状态下是不是行政的监管还是要存在下去。
刘晓明:必须要存在下去,即使是以后比较完善了,然后发展也比较规范了,法律制度也比较健全了,行政的监管是有他存在的绝对的必要性。因为就像不能说是无政府主义的经济发展,凯恩斯的那种以及演化到现在的当今的经济发展状态下必须要社会和市场的监管共同组合下,才能是一个完善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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