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对上市公司造假 应加大立法上的打击力度
主持人:如果再细化一些怎么来去监管和治理上市公司。从哪些方面着手?
宏皓:首先我们现在对上市公司造假、操纵股价这些在刚才谈到的立法上面打击的力度上面实际上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我们跟香港做一个对比,香港的在造假的时候对媒体一暴光之后马上就是监管层立案,利马就去查他,把所有犯罪证据都拿出来,拿出来之后接下来基本上该逮捕的逮捕。
刘晓明: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来看,实际上咱们公司法自从修改了以后都是针对大股东的权益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来着手,证监会包括社会上也都是从这方面来去努力,但是现在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核心问题没有解决,从上市公司来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会实际上还是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一种形同虚设,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也是一家之言。
这些大股东很多很大程度上都是国有成本,国企,国资委来控制的,代表地方的政府的利益在里面,这些上市公司必须要听当地政府的话,必须要按照当地政府的指示地方政府的利益来作为,就会损害其他的市场上的小股东的利益。如何来解决它呢?我个人认为还是要加大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市场话,不要再让这些大的好的上市公司都在地方政府地方的利益驱动下,因为要有长期循序渐进的市场的监督和市场的自我发展这样的一个途径解决。
专家:普通的股民想维权非常艰难
主持人:怎么保护小股民小股东的利益,普通的股民怎么样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宏皓:目前说实话在中国证券市场,普通的股民想维权非常艰难,首先本来是滞后的宽松的,另外一个对于普通股民来讲没有能力维权,在国外法律上维权的时候是一个集体的,一旦上市公司出现欺诈之后基本上是有监管的部门代表普通投资者集体维权的,而按我们现行的证券法其实普通股民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几乎很小,而且打官司的成本可能还不够赔他的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从管理层,从制度上来完善要更好一些,从制度上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旦上市公司造假,由我们执法机关我们来代表你所有的散户来维权集体赔偿。
主持人:刘律师有没有接触过这样的案例,因为我们看其实在2005年修订证券法之前对内幕交易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结合的方式,2005年修订了证券法增加了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投资者是不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得这种法律的救济?
刘晓明:是可以的,这种途径有,但是相对于西方的美国或者是欧洲的诉讼的还是有比较困难的地方,在中国诉讼有三个特点,证券诉讼受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非常广;第二证券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第三就是诉讼成本相对来说比较高,单个的投资者自己的损失金额又比较小。
律师:美国诉讼做法可借鉴
刘晓明:如何能够统一来进行诉讼?在中国实际上是作为共同诉讼代表人去诉讼共同诉讼来的,法院规定必须是在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到法院进行登记,只有明确登记的投资人才能作为共同诉讼的这些当事人来提起诉讼,登记的工作本身量非常的巨大,有些案件都是上万的或者说是几万或者十几万的股民的数量,你都把它登记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
在美国的做法是由证券监管机关来提起民事诉讼,就是监管机关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第二是证券的集团诉讼,诉讼一方当事人众多的诉讼,把它视作一个集体来进行诉讼,而这个集团和集体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都能代表这样一个集团来进行诉讼,也就是集团人数本身就是可以预先确定的,股民的数量可以确定,一个人也好几个人也好可以代表集团来进行诉讼,这样减少了登记的操作过程,也就是我们国家现在集团诉讼工程代表诉讼的细节操作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