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16日)联合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为人民币200亿元。
证监会表示,试点初期将从对境内证券市场较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坐骑。其中根据《试点办法》,在投资运作方面,试点机构可以再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人民币金融工具,为控制风险,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资金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记者 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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