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民王某因炒股受损状告“股市黑嘴”汪建中赔偿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股民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中,法院虽然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中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
审理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
法官认为,王某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计算其损失,但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在违法主体、行为表现、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方面均不相同,参照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股民王某诉称:首放公司是一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汪建中是该公司控股股东,并任执行董事、经理。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首放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在每次发布咨询报告前,汪建中即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从而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
王某称,他在看到首放公司发布的对中信银行等银行股大力推荐的“实战掘金报告”之后,于2007年5月29日开始买入中信银行股票,累计亏损641.12元。在看到首放公司对中国石化股票进行推荐后,他分二次买入中国石化共4500股,累计亏损2万余元。2008年2月14日,他由于听信首放公司“掘金报告”发布的“地产股年报业绩大幅增加,对深万科等龙头公司战略性建仓”,以及“房地产关注龙头长期持有”的投资建议后,开始买入万科A,并听信首放公司“从万科的长下影线,放量的走势来看,指标股权重股不再具有向下的空间”等说法,一直持有万科A,累计亏损达7.6万元等。
被告方辩称,王某与首放公司及汪建中之间不具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首放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掘金报告”,并非针对特定个体。王某与首放公司及汪建中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王某与首放公司及汪建中之间不具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其无权要求首放公司及汪建中赔偿损失。首放公司发布“掘金报告”系公司行为,汪建中买卖股票系个人行为,两者之间无任何关联,王某起诉两者共同侵权根本不成立等。
法院查明,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之间,同期还有其他证券公司在互联网上推荐“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王某对涉案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三只股票进行多次短线交易,其中亦有盈利情况。
法院认为,买卖股票系投资行为,投资本身即存在盈亏风险,股票的涨跌受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大盘指数等因素影响。且2007年10月开始,我国股市进入下行通道,王某投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产生的损失,现无证据认定与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记者 李京华 涂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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