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行业今年有喜也有悲,虽然行业规模继续扩大,各类产品保持了较快的发行速度,业绩普遍超越大盘,但从绝对收益看,目前非结构化私募产品中仅不到12%取得正收益,平均亏损水平为12%至13%。
在日前举行的“第三届中证·国信私募基金高峰论坛”上,与会人士认为,今年私募业遇到的既有国内问题也有国外问题,既有经济层面的问题也有制度体制方面的问题。《基金法》修订目前已进入实质性阶段,未来阳光私募行业发展的势头将持续加速。
关注相关立法落实
在今年股市的萧瑟寒风之中,阳光私募行业的发展仍有亮点。国信证券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杨均明认为,在中国股市的复杂形势中,不少阳光私募的收益跑赢了大盘,而且有多只私募产品取得正收益,特别是在量化投资等创新产品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他认为,随着未来中国对冲产品的增加,投资范围的逐步放开,“对冲”和“量化”定将成为阳光私募很重要的业务品种。
谈到今年阳光私募业的日子难过时,多数专家认为,一方面缘自市场自身的问题,另一方面,制度体制方面的因素也制约了私募行业的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认为,目前国内已有数百家私募基金公司,有上千只阳光私募产品,但由于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一直是空白,导致私募基金尚未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
顾功耘表示,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非常大,在推动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以及产业整合、企业价值的培养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我国私募基金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它们急需法律的明确界定和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有较好的生长环境。在已经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的规定占整个修改篇幅的1/4,可见私募基金立法已经成为此次修法的重中之重。
与会专家认为,在《基金法》的修订中,阳光私募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将有限合伙制纳入基金组织形式范围。有限合伙制被普遍认为是最适合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之一,可以说是当前国际私募基金业的主流形式,被认为是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方向。顾功耘认为,有限合伙具有独特的优势,制度成本更低,有限合伙制在组织稳定方面优于契约型,还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能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员的创造能力,同时加大了管理人员的责任。
不过,顾功耘也表示,要发挥有限合伙制对阳光私募行业的推动作用,还必须完善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建设。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作为最后的底线,基金管理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而如果有破产规定,则管理人只以现有的财产破产,从而能保证基本生活,可以使个人在经营不善时如果遭遇重大变故,其损失将是有限的。
应重视行业自律
在私募基金监管方面,多数专家认为,应当重视行业自律。如果条件允许,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尽量不要采取审批制,而应考虑采取注册制。
顾功耘认为,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私募基金活动最为集中的地区已组织了地区性行业协会,协会明确要求私募行业应当遵守公开、诚信、专业、保密等重要原则,强调不应在任何时间和场合向公众和媒体推荐任何股票的买卖信息。这些市场实践为确定私募基金监管制度铺垫了良好的基础。此外,私募基金应当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改革,虽不用公开披露,但必须向基金持有人及时报告。
除组织形式和监管等问题外,阳光私募的发展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重视。例如,未来私募基金实施合伙制后,与目前通过信托发行阳光产品相比,不具备宣传方面的优势。对于有意与信托合作的私募基金来说,证券账户开户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从2009年7月开始,信托设立证券账户就被叫停,这对阳光私募的发展有两大影响,一是经营成本会骤然加大,一个账户在高峰期可以卖到近200万元;二是阳光私募的规模不能有效扩大,特别是一些优质的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受制于规模的情况比较明显。
如何理顺私人银行和阳光私募的合作关系也相当重要。近几年,阳光私募受益于私人银行的发展,规模扩张得很快,但最终的合作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一些私人银行在选择私募管理人时未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往往根据名气来选择,导致投资收益率不理想。引入权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打破原有的合作模式,可能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但这只是一种构想,还未在业内普遍推开。
业内人士反思,阳光私募缺乏自我完善机制也是一大问题,这也是证券行业的普遍现象。很多资金管理人做投资凭借的是老经验、老思维、老观念,但目前的经济发展和A股市场的变化很快,一些固有的思路可能不适合今后A股市场的发展,阳光私募管理人要跟上节奏,就必须自我完善,这可能需要一个协会来组织,也需要一些自觉行为。
此次“中证·国信私募高峰论坛”将阳光私募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一一剖析,堪称是对阳光私募业发展的一次体检。与会者相信,只要这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阳光私募的明天一定非常美好。 记者 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