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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应执行更严厉退市标准

2011年12月20日 10:05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深交所19日召开座谈会,邀请包括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代表讨论创业板退市制度,与会人士充分肯定创业板退市制度先试先行的意义。有参会代表认为,创业板发行的“前门严”,退市的“后门宽”,容易助长炒“壳”之风。因此,创业板公司应实行更加严厉的退市标准,同时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应执行更严厉退市标准

  对于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与会投资者给予充分肯定。参与讨论的一位基金公司代表认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有利于形成比较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助于还市场一个完善的生态环境。

  深圳某基金经理表示,创业板应该实行更加严厉的退市制度,一旦上市公司出现问题,就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部分创业板上市前就提前确认了利润,上市后利润肯定低于预期,这样的公司应该退市。”他建议,公司上市后净利润连续多年出现负增长也应该予以退市,因为创业板市场不该容忍低成长性的公司。

  在征求意见稿中,深交所明确提出不支持即将退市的创业板公司借壳重组。有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值钱”是因为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高,创业板公司也是通过严格审核上市的,更应该实行严厉的退市标准,彻底堵死借壳炒作的“后门”。不过,也有投资者认为,应该辩证看待“借壳”一事,部分上市公司可能由于经营困难而面临被并购的可能,监管部门应该对有利于产业整合的横向并购予以支持,而不是“一刀切”地将其拒之门外。

  针对新增的两个退市条件,有中小投资者认为,新增的公开谴责退市标准强化了监管,建议细化公开谴责标准,比如对于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粉饰业绩等都应有更严格的指标。

  对于“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退市”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退市”两个市场指标,一些代表认为,由于目前创业板公司流通盘小,将交易量等作为退市指标“实在很难达到”,建议将时间区间缩短,或者将交易量和交易价格指标组合考虑,可能更具有操作性。

  对此,也有投资者提出疑问,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的退市标准是否意味着创业板不允许“仙股”存在?他认为,这可能将无法形成正常的股价结构,在境外成熟市场上,既有上千元的高价股,也有低于面值的“仙股”。

  投资者权益保护亟需完善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也是与会投资代表关心的问题。多位代表呼吁,与创业板退市相关的配套措施应该尽早推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有机构投资者代表认为,创业板退市制度应该完善退市后的相关惩罚、救济措施,包括对发行人、保荐人的责任追溯,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代位诉讼制度等,例如香港市场便有对退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行财产冻结的案例。

  有投资者认为,退市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应该防范大股东利用地位优势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事实上,如果公司满足了退市条件,大股东可能提前通过多种手段先行转移资产,最终让中小投资者“买单”。

  针对创业板公司特点,与会代表还提到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问题。“很多创业板公司本身很小,在所处细分行业中容易被复制。若公司退市后,大股东仍可以用超募资金重新复制一个公司再次上市,这也是一个风险。” 记者 周少杰 杜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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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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