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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IPO前夕乔丹要告中国乔丹 消费者大呼又被山寨坑(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29日 09:38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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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丹’商标受法律保护”

  乔丹体育:

  公司没有蓄意使用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乔丹体育对“乔丹”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公司自2000年6月起即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乔丹体育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

  自公司成立至2012年2月22日,迈克尔·乔丹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本公司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迈克尔·乔丹无直接关系。

  ■ 律师说法

  “期待新商标法堵住漏洞”

  廖飞(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国际上对于商标注册原则大致分两种:欧美法系“谁先使用谁享有权利”和大陆法系“谁先申请谁享有”。因此国内许多企业、个人趁国外名企、名人们尚未涉足中国市场或知名度不高时抢注了商标,国外名企、名人虽然此后可提出异议,但需要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恶意抢注,或证明自己的商标在中国已有较高的、在先的知名度,来推论对方的恶意。

  但这里有个误区需要澄清一下:虽然商标权和姓名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对抢注名人商标中涉及的“姓名权”是不予保护的。我国商标法三十一条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的姓名权,《民法通则》也明确对公民的姓名权予以保护。

  此外,商标法关于“公共秩序”等兜底条款,如第十条一款(8)项,也可以用来作为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主张恶意注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总之对这种权利被侵害,理论上我国法律应该给予法律救济。

  如乔丹体育确实像他所说在法律框架内取得了商标权,“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就盖棺论定了。乔丹有权提出“姓名权被侵害”这样的民事诉讼以对抗对方的商标权。

  此前国际商标界一直呼吁中国加大商标保护力度,我国司法系统、商标主管机关及法学界对此也越来越关注。我国正在修订的商标法预计会对这一块有所完善,更倾向保护权利人的知名“在先权利”,加大打击类似商标抢注、傍名牌的力度,这是大趋势,我们法律工作者也期盼已久。

  ■ 业界观点

  “打擦边球做不成百年老店”

  李志起(志起未来营销公司董事长):

  我是一直反对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任何这种傍名人、搭便车的行为,都是短视的逐利行为。短期来看搭个便车,必然是一条不错的捷径。但从长远来看绝不是一本万利、一劳永逸的事情,乔丹体育遭遇乔丹本人法律阻击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我们讲企业品牌营销需要“借势”,但“借势”应该是合乎法律和情理的,比如通过顺应环境、名人效应、引进技术予以创新等等这些做法,而不应该带有侵权的危险。

  虽然,这种抢注商标的现象全世界都有,比如海信、联想这些名牌企业商标都被国外抢注过,但这与乔丹体育的情况还不一样。国外更多抢注商标后通过谈判来获利,是讨价还价后的一锤子买卖,并不是想真正做实体经营。而乔丹体育这种做实体的就更应该小心“山寨”的后果。

  任何一个真正想做百年老店、想基业常青的企业,从一开始就应该走自己的路,建立独有核心价值观和品牌战略,通过诚实守法、创新经营来为社会创造价值,不该打“擦边球”。类似乔丹体育这样的企业,在通过自己的生存期,发展壮大以后,企业领导人就应该有正确的品牌意识,痛下决心摆脱“被指山寨”的后顾之忧。不管这个案子最后的判决如何,事实已经证明,因为没有甩掉这样的风险,乔丹体育已经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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