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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欧美大牌有喜有忧 数百上市公司商标存致命风险(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29日 14:36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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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个案判定因素复杂

  “个案的判定因素很复杂,看结合具体案情和取证。”当记者询问某一商标纠纷案件观点时,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金融法研究中心秘书长郝一丁表示,“没看到抗辩理由和证据,一切很难说。”

  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顾惠民律师也向记者一再强调“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观点。他介绍称,中英文是否对应?逻辑发音如何推导?抢注方是否更早使用?是否影响了对方商誉?是否属于恶意抢注?这些都是判定的因素。

  “比如英文的商标名,‘柯达’的英文‘Kodak’本身是个臆造词汇,没有其他的含义,如果你注册一个商标卖‘Kodak’牌自行车,这就很容易被认定是侵犯对方商标权了。但是苹果,本身是一个常见词,除了卖电脑手机的品牌苹果,还有一个服装的知名品牌‘苹果’,这就较难认定了。”顾惠民说。

  缺乏统一认定机构

  在“iPhone”被抢注为灯具商标后,苹果公司要求商标局认定“i-Phone”为驰名商标,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驰名商标可以跨类别保护。

  顾惠民称,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有很多条件,权利人在维权时需要提供驰名记录以证明自身的“驰名度”。

  郝一丁表示,现在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国际商标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驰名商标没有公认的评判标准,缺少一个统一的认定机构。

  权利人应加强意识

  顾惠民表示,很多权利人在开拓市场的时候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也是导致后期纠纷的重要原因。“商标使用有5年的异议期,如果你过了十几年才来维权,要求别人撤销,这就很被动了。”顾惠民说。因此名人或企业最好提高警觉性,维权应积极主动。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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