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院”危机:大股东婚姻招致多企业沉浮(4)
2012年04月18日 11:50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股东婚姻风险的
法律规定
◎某种程度上讲,股东的婚变风险是被法律所规定了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在规定股东婚变风险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该风险对公司的影响,进而又进行了相关的风险分配和防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编辑:王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