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9年期间,王紫绮等人先后纠集陶铭古等20余人,以王紫绮等人开设的美容院、茶楼、宾馆作为卖淫场所,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紫绮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遂依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死刑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王紫绮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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