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8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前台湾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被控涉及“红火”案,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今天依违“反证券交易法”、“银行法”等罪嫌,判处辜仲谅7年6月、4年徒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辜决定提上诉。
同样被控涉及“红火”案的前中信金财务长张明田、前副总经理林祥曦、前法务长邓彦敦 3人,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2月至8年不等徒刑,目前正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台湾高院在2008年间裁定“候核办”,将与辜仲谅涉案部分一同审理。
辜仲谅委任律师叶建廷今日上午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尊重;他说,辜仲谅一定会提起上诉。
判决指出,“政府”于2004年间推动“二次金改”,辜仲谅与张明田、邓彦敦、林祥曦等人,擅自以中信金控旗下子公司名义,买进兆丰金股权,并购买大量连结兆丰金股票的结构债。
判决表示,辜仲谅并指示亲信在香港成立纸上“红火”公司,在当局“金管会”核准中信金收购兆丰金股权后,未依照合约记载的买卖价金,由红火赎回结构债,让红火公司获利高达3047万美元,且未将利益归属中信银行,造成中信银行重大损害。
辜仲谅于案发后滞留海外不归,台北地检署于2006年12月间发布通缉,时效至2031年3月。特侦组在侦办扁家“二次金改”案期间,检察官越方如赴日策动,辜仲谅返台归案;2009年12月间,特侦组将“红火”案与“二次金改”案一同侦结,辜仲谅遭起诉。
判决表示,辜仲谅因自2002年至2005年下半年间先后支付新台币2亿9000万元赞助款给时任“总统”的陈水扁、妻子吴淑珍,无法核销,便侵占 957万美元,将其余2090美元汇回中信金控海外孙公司。
法院指出,辜仲谅于2009年12月间缴回 957万美元的涉案所得,合议庭认定辜仲谅自动缴交涉案所得,所以在他涉嫌“银行法”背信罪部分减轻刑度。
另外,检方起诉辜仲谅涉嫌“证交法”内线交易、背信、违反“金融控股公司法”、“洗钱防制法”等罪嫌,台北地方法院均判决无罪。
“红火案”大事纪:
--2006年12月4日,台北地检署发布通缉辜仲谅,时效至2031年3月。
--2007年2月15日,台北地检署起诉前中信金财务长张明田、前副总经理林祥曦、前法务长邓彦敦等3人。
--2008年10月7日,台北地方法院判处张明田8年徒刑、林祥曦7年6月徒刑、邓彦敦7年2月徒刑。
--2008年11月24日,遭通缉的辜仲谅自日本返台归案。特侦组讯问后,谕令新台币1亿元交保。
--2008年12月5日,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张明田所涉中信金案“候核办”。
--2009年12月24日,特侦组依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背信及洗钱等罪嫌起诉辜仲谅。
--2010年2月10日,“红火案”开庭,辜仲谅被合议庭裁定限制出境。
--2010年10月18日,“红火案”宣判,台北地方法院依涉嫌违反“证交法”、“银行法”等罪嫌,判处辜仲谅应合并执行9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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