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台湾地区大法官的作用贯穿于台湾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台湾地区法律体系的完善、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权保护的发展等,无一不打上了大法官的烙印。大法官通过审判释法,秉承促进法治成长、保障民众权益的精神,透过个案解释,阐明法治真义,进而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或促使法令的修正,对台湾法治影响巨大
10月8日,台“立法院”院会对“司法院”正副院长行使同意权投票,“司法院院长”被提名人赖浩敏、“司法院副院长”被提名人苏永钦,双双获得通过。这也使得近期由于司法官受贿丑闻直接引发了“司法院”的震荡暂告一段落。担负着司法改革之重任的“司法院”再一次被推至历史前台,不仅要进一步改革司法,还要提振士气,捍卫社会原本对法官的尊敬与信任。
“司法院”是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由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的作用贯穿于台湾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台湾地区法律体系的完善、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权保护的发展等,无一不打上了大法官的烙印。而台湾法学教育与研究中,诸多硕、博士论文都以大法官释案析法内容为中心,至于学术性研究论文中,大法官及大法官释法这一议题也可谓一枝独秀。在台湾,从政界、学界至平民百姓,提及大法官,莫不肃然起敬。台湾的大法官究竟因何出名?
自身素养法律背景是前提
在台湾地区,大法官与级别、职衔无关,只是一称谓,特指“司法院”的组成成员。依台湾地区“司法院”组织法第4条第1项规定,大法官应具备下列资质之一:(1)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2)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3)曾任大学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专门著作者;(4)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威著作者;(5)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并且又规定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这保证了大法官来源的多样化。
现任15位大法官的背景中有这么几个特点:首先,无一不具有法学背景。其次,除两位大法官为法学硕士外,其余都为法学博士。再次,除两位大法官为台湾大学法律博士外,其余皆具德国或美国学历背景,并以德国为多。最后,15位大法官中,具宪法、行政法专业背景的达8人之多,除许宗力、陈新民外,新任副院长苏永钦亦是著名宪法学家。大法官入选门槛之标准是大法官素养,特别是法律素养的前提保障。能够被提名为大法官的人选,在实务界与学术界都已享有了高度知名与权威,也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应答“立法院”被提名人审查会的质询,并在“立法院”被通过。
持续改革与时俱进是基础
同时,台湾地区大法官制度持续而有效的改革以及大法官们自身的努力,奠定了大法官名望提升的坚实基础。首先,大法官职权适用的规则经历了“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再到“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的过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仅适用于第一届大法官,基本上处于初创时期。“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实为“立法院”限制大法官职权而作,此后的第二、三、四届大法官基本上处于萎缩时期。但“立法院”在打压之余,事实上却构建了一些“善”制,如规定大法官会议解释文与理由书分开并同时发表不同意见书以及人民声请解释制度。特别是人民声请解释制度的建立,这让大法官肩负起了人权维护者的使命,而且也正是这一使命让大法官赢得了足够的名望。“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公布和“宪法法庭”落成,开启了台湾政治发展以及司法史的新里程。大法官职掌事项的审理方式从单一的抽象式审理向抽象与具体复合式审理过渡。
其次,与适用规则相适应,大法官行使职权的机构由单一的大法官会议发展到大法官会议与“宪法法庭”并行的模式。“宪法法庭”设置迄今,虽尚无申请政党解散及台湾地区最高负责人弹劾的审理案件,但为大法官解释职权的进一步发展作出了比较大的贡献。大法官在一些重大解释案件中,准用法庭审理的规定,就解释案件进行言词辩论,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透过公开审理程度,有关理论与实务之交互认证公开呈现,不但使案件之争点及论据更为清晰,且由于民众、记者均有机会至现场旁听及媒体之报道,增加了社会大众对于大法官制度的兴趣与了解。
最后,大法官任期与成员的改革。以2003年为分界线,2003年前共有6届大法官,每届任期9年,由17名大法官组成。此后,“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限制。通过改革,大法官的任期相互有交错,这使得既有的经验与制度得以顺利传承,并能维持政府与法律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对司法贡献卓越是关键
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解释职权逾一个甲子,经历一个甲子的沉沉浮浮,大法官制度在台湾最终得以生根发芽,已显著展现其功能,并呈现出日益旺盛之势。近年来,随着台湾地区政治与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每当发生法律或法令争议事件,几乎都以申请大法官的解释为解决途径。大法官通过解释机制,秉承促进民主、法治成长,保障民众权益的精神,透过个案解释,阐明法治真义,进而影响相关政策的决定或促使法令的修正,对台湾法治建设贡献巨大。
迄今,近700多个解释案,保障基本人权的解释占据了绝大多数,涉及平等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工作权等多项内容。除此外,以维护法律体制为司法解释的另一重要内容,涉及各机关权限冲突、司法独立等。长久以来,法律、法令经大法官解释宣告与民众权益不符者,各机关均能秉民众权益为先的理念,予以研修。台湾人权保护与法律完善与发展的进程,大法官功不可灭。
大法官解释案不仅有解释文,还有解释理由说明,并附有不同意见书与协同意见书。协同意见书内容为同意解释文结论但附有不同理由与依据者。所有意见书都附有大法官签名。一份解释案即是一份沉甸甸的关于法律知识与法理演绎的学术性论文。这也为台湾法律教育与研究提供了最佳的资料来源与范本。2000年起,大法官每年均择定一项与大法官解释有关的主题,办理年度学术研讨会,会后均出版各年度“司法院大法官学术研讨会纪录”,供实务与学术界参考。此例已成为大法官审理案件之外年度盛事,亦深为各界所肯定,对于推展法学教育尤为有益。(作者 姚岳绒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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