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2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最高法院”11日宣判,陈水扁、吴淑珍两人在龙潭购地案确实收贿,因此判刑定谳。依惯例,台北地检署约在十天内可收到“最高法院”的判决确定案卷,执行科检察官通常会通知人犯在两周内到案执行,吴淑珍最快下个月就会收到执行通知书。
检方指出,羁押中的陈水扁,“高检署”收到“最高法院”的卷证后,会先将他发监执行,再向台湾高等法院声请订定合并执行刑。
至于身体状况时好时坏的吴淑珍能否入监执行也成为焦点,台湾“检察总长”黄世铭11日下午得知“最高法院”判决结果,即向当局“法务部长”曾勇夫提醒,要及早研究吴淑珍能否入监执行、服刑场所等问题。
“不能自理生活”、“因执行有丧生之虞”,都可能成为监狱拒收原因,检察官表示,会先就吴淑珍是否符合发监执行调查,由于涉及医疗专业,检方在当事人提出声请后,会请医疗专业人员评估,一个月内可望明朗。
对于“因执行而有丧生之虞”的规定,“法务部”曾指出,“应由医师从医学专业观点作客观认定”;至于“不能自理生活”,是指不能自行处理日常生活,例如吃饭、穿衣、大小便等,入监时应核实认定。不过,对于“残废”的认定,惯例上为顾及监狱行刑实际困难及受刑人的身体健康,应从宽解释;只要程度已达不能自理生活,都可拒绝收监。报道称,若吴淑珍出示类似证明,即可躲过牢狱之灾。
如果监所拒绝收监,检察官仍可依“监狱行刑法”规定,斟酌情形送交医院、监护人或其它适当处所,例如台中监狱内的培德医院。但如果吴淑珍在监所无法获得适当治疗,监所仍得斟酌情形让她保外就医或戒护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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