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4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新竹市郁姓男子与妻子分居期间,“劈腿”女同事,被抓奸在床,郁姓男子的妻子告两人通奸;法官参考作家刘墉文章及婚姻大师罗素名言,剖析“日久生情”通奸行为较召妓对配偶的伤害更大,原要重判,但考虑重判不利挽回破碎婚姻,最后将外遇男女各判刑4个月和3个月。
据检警调查,37岁郁姓男子在超市工作,育有两子,2009年与妻子分居,还未离婚;但2010年8月底带23岁的林姓女同事回家且发生性关系,9月底郁姓男子的妻子会同员警抓奸在床。
郁姓男子的妻子认为,就算和丈夫感情不睦,丈夫也不该带外遇女子回家、睡她的床,这种“鸠占鹊巢”行为,让她难堪且受伤,坚持告两人通奸。郁姓男子与林姓女子否认通奸,也不愿和解或道歉。
新竹法院法官邱忠义认为,郁姓男子既与妻子缔结婚姻并有子女,当对彼此婚姻关系负忠诚维系义务,他引述作家刘墉《亲爱恩爱怜爱》一文解读,“随着年龄的增长,夫妻之间的情感,会由亲爱,进入恩爱,步入怜爱”,但郁姓男子耐不住寂寞的煎熬及性欲望的呼喊出轨,伤害妻子。
邱忠义指出,婚姻大师罗素曾批评“越文明的人,似乎越不能和一个伴侣有永久的幸福”,郁姓男子与女同事因工作关系日久生情而出轨,这比召妓或一夜情不带感情只重感觉的性行为,对配偶的伤害更大;加上两名外遇男女至今未与郁姓男子的妻子达成和解,本应从重量刑,判6个月以上徒刑。
但法官考虑,通奸罪的立法目的,原是避免夫妻感情破裂,增进夫妻双方家庭和婚姻和谐,郁姓夫妇感情已破裂在先,郁姓男子与林姓女子可能因通奸入罪更患难与共、情愫更深、出双入对,从重量刑无法达成促进夫妻感情目的,因此判郁姓男子、林姓女子各4月、3个月,都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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