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7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张姓男子日前在量贩店持相机偷拍女子裙底风光,被控妨害秘密,台中地院审理认定,只拍到大腿,没拍到私密处,判决无罪;检方表示,将研究后上诉。
据检警调查,张姓男子7月逛量贩店,见颇具姿色的萧姓女子,穿着迷你裙坐在卖场美食街用餐,他在邻桌拿出数码相机,对准萧姓女子下半身连拍48张照片。
餐厅店员发现,告知萧姓女子,当场报警逮人,并对他提出告诉。张姓男子在检警调查时供称,自己学摄影,只是好玩将相机放在餐桌拍摄,未经对方同意有错,但没有偷拍私处的意图,愿负起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量贩店属公共场所,萧姓女子在该处用餐是公开活动,当时萧姓女子双腿交叉、膝盖弯曲,没有拍摄到裙内私密部位,不符“刑法”妨害秘密罪规定的“身体隐私部位”要件。
法官另勘验张拍摄的其余两千多张照片,有其他女性穿短裤、短裙照,也有男性在马路、校园公开活动,但都没有拍摄隐私部位,因此采信张说词,判决无罪。
但有网拍模特儿康育玮说,任何偷拍对女生都是侵犯,张姓男子只是刚好角度不好、没拍到重要部位,这样也判决无罪未免太扯。不过,也有人认为,妨害秘密罪关于偷拍的处罚属“结果犯”,且不罚未遂,这个判决并无问题;但大腿是否算“隐私部位”,见仁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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