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3条,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保障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效维护两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和重要。 (记者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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