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法务部”的“民法”研修小组,将在“民法”继承编中增订“扫地出门条款”,若儿女等负有扶养义务人,对父母恶意不扶养,经父母以书面、影音等形式举证后,儿女将不得继承财产。
据现行“民法”第1145条虽设有“防不孝”条款,若儿女杀害、诈欺父母,或涉嫌伪造、隐匿遗嘱,或对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父母可立下遗嘱,取消不孝儿女的遗产继承权。但子女对父母不闻不问是否构成虐待,却有模糊空间。
报道说,台北县2009年7月发生1起争产纠纷,老翁认为长子对他不闻不问,于是立遗嘱表明,死后财产不分给长子。老翁去世后,长子以“民法”没有规定对父母不闻不问,就不能继承遗产。法院以长子对父亲确无重大虐待、侮辱行为,判决长子有权继承遗产。
对于社会越来越多类似的争产纠纷,“法务部”在邀请学者、律师、妇女团体等代表开会多次后,研拟“扫地出门条款”,修法解决相关争议。
根据修法草案,“法务部”拟在第1145条增加,对父母“负有扶养义务而恶意不予扶养”者,父母只要透过遗嘱、书面、录影音等任何形式,举证子女不孝等情形,法院即能判决子女不得继承财产。
此外,2009年1月花莲县发生1名老荣民用口述方式立下遗嘱,再委由见证人以电脑打字列印,要将遗产全数分给太太,但荣民服务处竟以口述遗嘱需用手写纪录为由,拒绝让太太继承财产。
依现行“民法”规定,口述遗嘱必须手写纪录、亲笔签名完成。“法务部”有鉴时代科技进步,修法增订,口述遗嘱可以电脑或自动化机器制作的书面替代,或是用影音纪录完成。
若立遗嘱人为失语人及聋哑人、无法于公证人前口述意旨,修法也纳入可用手语或笔谈等方式,以保障他们的权益。“法务部”表示,相关修案草案条文均已完成,将于近期陈报“行政院”审查,做为今年重要修法工作。
参与互动(0) | 【编辑:李伦】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