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6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鼓励生育,却有县市或乡镇市要求具合法婚姻关系才予补助,遭“立委”批评。新竹县府6日表示,新竹县原本也有相同限制,但考虑妇女权益,2010年已放宽未婚生子也可申领津贴。
新竹县府社会处长蔡荣光表示,新竹县从1998年实施妇女生育津贴,规定合法婚姻生育的妇女才能申领津贴。不过,县府于2010年5 月11日函颁修正妇女生育津贴实施计划,放宽未婚生子的女性也可申领每胎新台币1万元的生育津贴。
蔡荣光表示,新竹县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2009年底讨论妇女生育津贴执行情形,委员之一的律师许美丽与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林秋宜等人认为,妇女生育津贴在定义上并没有针对合法婚姻,结婚生子和未婚生子的妇女的权益应该一视同仁。
在法界委员提出的妇女权益见解下,委员会决议通过修正妇女生育津贴实施计划,县府于2010年5 月11日起正式实施。
此外,蔡荣光表示,新竹县2010年11月的出生率居台湾第3;新竹县生育津贴,只要夫妻一方或未婚妇女,设籍并续居住新竹县满1年以上,且新生儿在竹县办妥出生登记,就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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