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丽水1月14日电 ( 李飞云 孙雅和)2010年6月9日,3名受雇于台湾诈骗团伙的“取款组”成员在浙江丽水落网。1月13日,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某等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和10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该团伙的敛财手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打电话给受害人,自称为电信、公安、银行人员。先告知被害人其电话欠费,后又声称对方身份证被盗用在异地开办了固话和银行账户,已涉嫌洗钱等犯罪,为确保其账户安全,要求被害人将钱转入国家账户。当被害人按照行骗者具体指示在ATM机上进行操作后便发现钱已被转入其他账户并提取。
另一种则是被害人通过路边的小广告找到“贷款公司”办购房按揭贷款,被要求办理一张银行卡,并用该公司的手机号码开通手机银行和短信提醒,再提供一笔资金验证其经济实力,钱刚存入卡里就被转走。
受诈骗团伙指派,此案3名被告人组成的“取款组”于2010年6月1日潜入大陆,短短8日该“取款组”共替诈骗团伙提走各地47名受害人的受骗款,共计2843565元人民币,其中丽水市辖区内受害人20人,被骗金额149734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3被告人处追回赃款669722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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